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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两类主体可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来源:学习强国慈善公益报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和渠道。国务院于2017年公布实施《志愿服务条例》,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十三五”时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汇集的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9亿人,通过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有近450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5亿小时,我国志愿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成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民政部于2020年底研究制定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办法》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如何管理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等,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以及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但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记录证明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因此,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谁可以为志愿者开具这个证明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1月25日,在民政部召开的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介绍说,《办法》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其次,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如果请当地志愿者协会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那就要看该志愿者此前是否参加了该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是,那么该协会就可以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果不是,该协会就不能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作者:王希文  来源:学习强国慈善公益报  发布时间: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