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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规范义工服务保障义工权利

来源:广东文明网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深圳成首个用立法规范义工服务的城市

  2005年,深圳首个招调工“爱心指标”下达给了“百名优秀义工”之一、五星级义工陶明。在办完招调工手续后,这位来自河北的满族姑娘不禁激动地对工作人员说了好几声“谢谢”。她笑着说:“以前从没想过能以义工的身份落户深圳,真的从没想过!”

  早在近10年前,在深圳当义工就有了法律保障,也可享受招工优先、入户的奖励,这正是有赖《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的出台和实施。

  2005年7月1日,内地第一部规范义工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出台,从法理上进一步明确义工服务概念、规范义工工作,首次对义工服务相关事项作出清晰的规范,并依法对“爱心指标”入户予以确认和保障。

  这意味着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开始用立法手段支持规范义工服务的城市。

  把义工当免费钟点工历史终结

  在《条例》出台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社会上存在一些误解,把义工当成免费钟点工,当作“免费劳动力”呼来唤往,一旦出现事故,责任也难以界定。到底何为“义工”?做好事等于做义工吗?《条例》表示,从事义工的服务人员不仅是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而是需要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这表明,义工不是任意差遣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依法为确实需要的人和组织提供服务。

  《条例》对义工工作的保障和鼓励体现在哪里?《条例》规定,在服务中,服务对象对义工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将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同时,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对符合表彰规定的颁发“义工荣誉证书”,并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

  推动了“志愿者之城”的诞生

  尽管《条例》实施近10年,已经产生不少积极的影响,有力推动了“志愿者之城”的建设。深圳团市委书记蔡颖认为,志愿服务依然面临一系列管理问题,亟须在《条例》的基础上,建立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第一,规范志愿服务过程。学习借鉴其他地方“母法”配套“子法”的做法,在《条例》的法制框架下,积极推动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服务、督导、考核、奖励等规定;第二,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志愿服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志愿者诚信服务;第三是,规范志愿者组织管理。倡导放宽法人志愿者组织的注册资金、场地、人员等条件,推动志愿者组织法人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见证者说

  团市委宣传组织部部长蓝涛:

  在法律层面提升市民价值取向

  2003年至2005年,团市委宣传组织部部长蓝涛时任市义工联副秘书长,他参与了《条例》的起草。他对记者说,作为内地首部专门针对义工方面的法规,《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更可贵的是,彰显出务实精神,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有助于在法律的层面提升和规范市民的价值取向,形成文明程度更高的社会价值观念,让志愿服务在法治框架下更加规范运作。

  “在其它城市公布《青年志愿者条例》时,深圳首次采用‘义工’这一名称制定《条例》,从构想开始至今,历经4年多时间,在深圳市人大三易其稿后,《条例》的7章36条最终得以确定。《条例》不仅对既有的义工定义、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划分,并提出了奖励款项。”蓝涛说。

  蓝涛回忆,当时《条例》出台也引起了不少的质疑声音,“学雷锋还需要法律来管制?”。他说,事实上《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义工服务行为,提高义工服务水平,是鼓励性、促进性条例,而非限制性、管制性条例,这无疑对深圳建设“志愿者之城”、“爱心之城”有助推作用。

  记者点评

  志愿者精神需要法律呵护

  义工们平时在为别人服务时,交通费用、餐费等一切费用都是自理的。令义工们苦恼的是,经常有人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如遭到拒绝,这些人就质问:“你们不是义工吗?义工不就是免费帮人做事吗?”这些尴尬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义工服务和管理呼唤相应的法律保障。

  善良、奉献、关爱,这些人类内心柔性的美好需要法律刚性的保护。专门出台一部条例,为义工护航,深圳继续开全国义工服务之先河。《条例》使零散的学雷锋活动逐步走向法制化,这是和谐社会的一种表现,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高尚品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深圳特区报)